2025年青海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时间:2025-10-13 文章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案例一 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医院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案
2025年6月16日,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院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存在重复收费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8.03万元;2.没收未退还价款0.76万元。
案例二 大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批发部不正当混淆案
2025年6月3日,大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批发部不正当混淆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图案标识印有“饮中情”牌大寚甜橙饮料,与内蒙古大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品的“大窑橙诺”相混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大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0.34万元的行政罚款。
案例三 集散中心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处某大肉经营部使用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照明设施案
2025年6月1日,集散中心市场监督管理所对某大肉经营部使用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照明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鲜肉档口使用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感官认知,被责令改正后仍未及时纠正。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集散中心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法作出0.1万元的行政罚款。
案例四 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煤场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5年3月10日,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煤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无烟煤炭在产品质量抽检中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乐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15万元;2.罚款0.4万元。 案例五 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药业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案
2025年6月13日,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药业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发布的安宫牛黄丸(系处方药)无“OTC”(非处方药)标识相关宣传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万元。
案例六 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资经营店销售不合格农资案
2025年8月25日,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农资经营店销售不合格农资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征肥”牌掺混牧草专用肥(BB肥)在省级产品质量抽检中不符合标准GB/T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及包装袋标明值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46万元;2.罚款2万元。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E33A566A-D24D-48C6-93E4-CDD81F9991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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